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于2013年8月15日(周四)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于2013年9月10日(周二)10时开标。期间发生的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以及答复情况如下:
(1)潜在投标人甲于2013年8月26日(周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工程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招标人仅于当日向甲口头答复同意修改''技术标准和要求"。
(2)潜在投标人乙的分包供应商丙于2013年8月27日(周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具有3项类似工程业绩〃中的业绩数量有倾向性。招标人经研究于2013年9月2日(周一)答复丙: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要求没有倾向性,决定不予修改。
(3)潜在投标人丁于2013年8月22日(周四)就潜在投标人甲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同一问题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问题:
1.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甲的异议答复处理是否妥当,并简述理由;如不妥,提出正确做法。
2.供应商丙是否有资格提出异议?招标人的答复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分别简述理由。
3.潜在投标人丁的投诉行为是否妥当,并简述理由;如不妥当,提出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