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题目

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此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指的是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是销售方冲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应提供给购买方,因此《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后,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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